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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草案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

Posted on 2026-08-28 by [email protected]

 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昨天(19号)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与二审稿相比,草案三审稿中有几个焦点内容与我们生活有关,首先是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。

 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,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,新增加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。这就意味着,针对“救人未果反被追责”这种尴尬局面,法律终于有了说法。

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: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增加规定: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除有重大过失外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不过,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,究竟如何界定“紧急救助行为”,“重大过失”又将由谁来确定?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。

  监护人缺位时拟由民政部门担任

  关于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?草案二审稿规定,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,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。三审稿修改为“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补充主体。”其关键点就在于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“顶到前面”,民政部门有义务承担“兜底”责任。

  增加监护人资格恢复限制条件

 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,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。

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:修改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,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,确有悔改情形的,经其申请,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,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,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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