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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与患尿毒症妻子离婚 毁约不资助被告上法庭

Posted on 2026-08-25 by [email protected]

  男子与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协议离婚,约定由男方向女方提供经济帮助,后男方反悔停止给付相关费用被前妻告上法庭。近日,彭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扶养费纠纷,经审理判决,被告自2014年8月起至2027年3月止,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,购买社保费800元,并承担原告未报销的透析费用。

  彭州男子杜某与周某于1998年4月8日登记结婚,同年生育一子。2007年10月10日,周某被诊断为尿毒症,需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。2010年5月12日,杜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,登记离婚,并达成协议,约定周某每月收入不足3000元时,杜某需为其缴纳医保、社保费,补交不能报销的医药费,并给予生活费1000元。

  此后,杜某依约每月给予周某2200元的经济帮助,但到2014年7月份,突然停止给付。周某认为,自己病重又没有收入来源,杜某应继续履行协议,遂于8月25日将前夫杜某诉至彭州法院,请求判令杜某自2014年8月至2027年3月止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、社保费用800元及透析治疗费用700元。

  12月4日,该案在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杜某辩称,自己和周某已经离婚,没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按协议约定支付周某相关费用。经查明,杜某在成都市经营童车、玩具批发生意,有经济能力支付周某的生活费等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某身患尿毒症,且无工作,生活存在较大困难,杜某与周某签订的协议,系离婚时一方给予有生活困难另一方经济帮助的约定,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及第三人利益,合法有效,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因协议约定,杜某每月支付周某的生活费为1000元,周某主张杜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,超出的500元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规定,故对超出的500元不予支持。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协议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记者杜玉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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